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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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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吸收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内外贸易形势和本市进出口现状,提出促进外经贸工作的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研究推行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三)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市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五)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本市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

(七)负责本市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有关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管理,依法核报我市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对外援助业务、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依法办理我市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负责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转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九)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口岸管理规定,拟订本市口岸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市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市机关办公大楼四号楼6-7楼   邮编:511518        传真:3362854邮箱: qywjm.gov.cn@163.com   热线电话: 0763-3363854,0763-336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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